重庆市合川区盐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某某基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合川区盐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7执保72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盐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盐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解除保全人申请人重庆***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诉讼财产保全提供足额担保。本院受理后依法作出(2022)渝0117执保658号执行裁定书。因双方达成调解,现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盐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本院依法作出了(2022)渝0117民初805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2)渝0117执保658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盐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万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