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重庆市合川区盐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华力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283号
原告:***,男,197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锐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合川区盐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盐***缸街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203600225L。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华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华路1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834468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重庆华力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合川区盐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华力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余 兰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周 玉
书 记 员 程 雅 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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