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237民初2587号
原告:重庆市巫山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巫山县维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合川区盐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盐***缸街52号,现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475号附7号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203600225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市巫山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合川区盐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7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同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巫山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巫山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交纳计2150元,由原告重庆市巫山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罗 茜
书 记 员 罗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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