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01民初16832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9月20日生,重庆市长寿区人,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世长,贵州黔青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黔西南州兰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桔山城市中心区瑞金路新世世花园(瑞银B座502)。
法定代表人:周平,系该公司职务经理。
被告:贵州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10738902438,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兴泰新区民航大道荣御天下贰幢壹层N-022号。
法定代表人:郑国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松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紫荆路53号松龙.新城锦绣园1、2幢商铺1号。
法定代表人:李英文,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黔西南州兰福商贸有限公司、贵州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松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1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依法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依法缴纳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成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陈 雄
书 记 员 韦能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