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松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黔西南州兰福商贸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01民初16832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9月20日生,重庆市长寿区人,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世长,贵州黔青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黔西南州兰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桔山城市中心区瑞金路新世世花园(瑞银B座502)。
法定代表人:周平,系该公司职务经理。
被告:贵州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10738902438,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兴泰新区民航大道荣御天下贰幢壹层N-022号。
法定代表人:郑国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松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紫荆路53号松龙.新城锦绣园1、2幢商铺1号。
法定代表人:李英文,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黔西南州兰福商贸有限公司、贵州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松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1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依法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依法缴纳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成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陈 雄
书 记 员 韦能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