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执612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6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代理人:张荣倪,重庆中钦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松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李英文。
被执行人:重庆松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新蒲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
负责人:祝波。
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本院(2021)黔0302民初335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099702.02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7860元、执行费(据实收取)。
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重庆松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重庆松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车辆年限较长,且未实际控制,暂无需进行查封,被执行人重庆松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有少量存款,已扣划342041元。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同时还征求申请执行人是否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否发布悬赏公告征集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是否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审计及提起刑事自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需进行申请,同时对本院的执行情况不持异议,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本院(2021)黔0302民初33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正庆
审判员 陈方平
审判员 姚 远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