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松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松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执异26号
申请执行人:***(已死亡),女,汉族,1974年05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执行人:重庆松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紫荆路53号松龙新城锦绣园1、2幢商铺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067490。
法定代表人:李英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男,汉族,1969年04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江油市。
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松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死亡,第三人***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交了执行裁定书、亲属关系证明、放弃继承说明、死亡注销户口证明等作为证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申请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松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渝0116民初48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1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渝0116执8310号。
另,2021年9月29日,***死亡。其母冯金贵,其父先于其死亡。第三人***与***系夫妻关系,生育张余财。现张余财、冯金贵自愿放弃作为执行案件的申请人,由第三人***领取全部款项。
本院认为,自然人死亡的,其遗产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自然人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有配偶、父母、子女。杨明德的父先于其死亡,其母亲、配偶、子女成为该债权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由于其子张余财、母亲冯金贵自愿放弃作为执行案件的申请人,第三人的变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第三人***为本院(2021)渝0116执831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倪晓晶
审判员黄双平
审判员程鹏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陈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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