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执异27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重庆松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龙塔街道紫荆路**松龙新城锦绣园1、2幢商铺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067490。
法定代表人:李英文,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余帖华,女,汉族,1974年05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江油市。
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余帖华与被执行人重庆松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被执行人重庆松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异议人对执行行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异议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被执行人重庆松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重庆松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异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重庆松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
审判长 倪晓晶
审判员刘云龙
审判员黄双平
二○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陈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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