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重庆松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民初8987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申请人:重庆松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紫荆路53号松龙·新城锦绣园1、2幢商铺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06749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诉被告重庆松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3020元,合计79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畅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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