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佳禾园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市佳禾园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兴平置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民辖终29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兴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双桥经开区xx区B04-2/01、B05-1/01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苏波,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佳禾园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xx镇xx村15社。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重庆兴平置业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1民初48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涉案合同实际签订地在重庆市××区,本案应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原则确定案件的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讼争合同所涉工程项目位于重庆市××区辖区,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应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