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远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1024执恢35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宜宾市昌明机械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威民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恢复执行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货款150.0503万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若被执行人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按时向申请人四川省宜宾市昌明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应付货款150.0503万元中的50%即75.025万元,申请人四川省宜宾市昌明机械有限公司则自愿放弃应收货款150.0503万元中的50%即75.025万元的权利要求。现被执行人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故申请人书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1024执恢3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廖小东
书记员 詹 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