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昌明机械有限公司

宜宾市昌明博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1503执异28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5民初72号民事判决,受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立案执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与四川省宜宾市昌明机械有限公司、宜宾蓝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宜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郭昌明、郭倩、杨红借款合同纠纷案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1民初4770号民事调解书,受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立案执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与四川省宜宾市昌明机械有限公司、宜宾蓝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二案并案执行,立案案号:(2020)川1503执280号、(2020)川1503执281号。两案经过合议庭研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上述两案,立案案号:(2021)川1503执恢55号、(2021)川1503执恢56号。裁定:整体拍卖四川省宜宾市昌明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宜宾市南溪区罗龙工业集中区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南国用(2012)第538号)、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市昌明机械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抵押的机器设备及四川省宜宾市昌明机械有限公司坐落于罗龙街道宜宾罗龙工业集中区中池村三、四、五、七社的厂房及在建工程。异议人(案外人)宜宾市昌明博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上述执行措施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作出(2020)川1503执280号之十执行裁定,裁定:整体拍卖四川省宜宾市昌明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宜宾市南溪区罗龙工业集中区的土地使用权、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市昌明机械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抵押的机器设备及四川省宜宾市昌明机械有限公司坐落于罗龙街道宜宾罗龙工业集中区中池村三、四、五、七社的厂房及在建工程。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司法拍卖系合法、正当的执行措施。 异议人(案外人)宜宾市昌明博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对本院的执行行为予以排除。同时,异议人请求确认其对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市昌明机械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抵押的机器设备及四川省宜宾市昌明机械有限公司坐落于罗龙街道宜宾罗龙工业集中区中池村三、四、五、七社的厂房及在建工程享有所有权,在异议程序中,异议人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和生效的法律文书来予以证明。对于异议人(案外人)宜宾市昌明博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5民初72号民事判决,受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立案执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与四川省宜宾市昌明机械有限公司、宜宾蓝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宜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郭昌明、郭倩、杨红借款合同纠纷案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1民初4770号民事调解书,受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立案执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与四川省宜宾市昌明机械有限公司、宜宾蓝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二案并案执行,立案案号:(2020)川1503执280号、(2020)川1503执281号。两案经过合议庭研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上述两案,立案案号:(2021)川1503执恢55号、(2021)川1503执恢56号。 执行中,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以(2020)川1503执280号之四执行裁定书和(2020)川1503执280号之五协助执行通知书继续查封了被执行人郭倩所有的位于翠屏区光复街光复大厦二层、光复大厦一层、位于翠屏区南岸西区崇文路A-22地块碧竹山庄、位于翠屏区南岸西区崇文路A-22地块碧竹山庄、位于翠屏区南岸西区崇文路A-22地块碧竹山庄、位于翠屏区南岸西区崇文路A-22地块碧竹山庄房屋和被执行人杨红所有的位于翠屏区南岸西区崇文路A-22地块碧竹山庄E号和F号房屋; 于2020年6月10日以(2020)川1503执280号之四执行裁定书和(2020)川1503执280号之六协助执行通知书继续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宜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柏溪镇城北新区(新二中校园内)层房屋。 于2020年6月11日以(2020)川1503执280号之四执行裁定书和(2020)川1503执280号之七协助执行通知书继续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市昌明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宜宾市南溪区罗龙工业集中区的土地使用权。 于2021年4月12日以(2020)川1503执280号之十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市昌明机械有限公司坐落于罗龙街道宜宾罗龙工业集中区中池村三、四、五、七社的厂房及在建工程;于2020年8月26日以(2020)川1503执28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市昌明机械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抵押的机器设备。现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整体拍卖四川省宜宾市昌明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宜宾市南溪区罗龙工业集中区的土地使用权、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市昌明机械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抵押的机器设备及四川省宜宾市昌明机械有限公司坐落于罗龙街道宜宾罗龙工业集中区中池村三、四、五、七社的厂房及在建工程。 异议人(案外人)宜宾市昌明博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的司法拍卖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中止对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市昌明机械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抵押的机器设备及四川省宜宾市昌明机械有限公司坐落于罗龙街道宜宾罗龙工业集中区中池村三、四、五、七社的厂房及在建工程司法拍卖程序;并请求确认,异议人(案外人)宜宾市昌明博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标的物享有所有权。
异议人(案外人)宜宾市昌明博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甘强 审 判 员 胡平 审 判 员 冯庆
法官助理 周亮 书 记 员 周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