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昌明机械有限公司

泰安华鲁锻压机床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市昌明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911执恢662号
泰安华鲁锻压机床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宜宾市昌明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991民初3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依法立案恢复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又依法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向泰安市工商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注册信息,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市昌明机械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进行了公开。2020年12月24日本院又通过线上查询全国网络查控系统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管理部门信息,均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综上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向申请执行人调查,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先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亦不需要对被执行人发布执行悬赏公告来查找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991民初3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夏胜利 审 判 员  杜敏芝 人民陪审员  法清文
书 记 员  王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