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昌明机械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宜宾市某某工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521执309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1189635XN,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总府路**金骊总府大厦21,20,**。
主要负责人:谢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渊,北京市高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111848004。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霞,北京市高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211908258。
被执行人:宜宾市***工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罗龙/div>
法定代表人:黄德蓉。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小兵,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市昌明机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div>
法定代表人:李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杰,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黄德蓉,女,汉族,1981年10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被执行人:杜晶,男,汉族,1983年11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1521民初58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7立案执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与宜宾市***工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宜宾市昌明机械有限公司、黄德蓉、杜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强制执行内容:1.偿还借款本金15789998.31元;2.律师代理费30000元;3.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计算);4.案件受理费11654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2021)川1521执309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自2021年9月7日多次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证券、工商登记、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启动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五、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表示暂不申请律师调查令、不申请悬赏执行和不申请被执行人宜宾市***工有限责任公司和四川省宜宾市昌明机械有限公司破产。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1521民初588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申请时效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 佳
审判员 王根琼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