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龙南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赣0783执恢340号
申请执行人:龙南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龙南县龙翔大道建设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716056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龙南县福平澄心养生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南市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石峡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7MA368B××××。
法定代表人***。
龙南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龙南县福平澄心养生谷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赣0783民初10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龙南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龙南县福平澄心养生谷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龙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赣0783民初10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