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赣0783民初532号之二
原告:龙南新双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马牯塘边贸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7MA36XT2XXD。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龙南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7160563726X,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市龙翔大道建设局院内,联系电话:139××******。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6月2日生,汉族,住龙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南新双龙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南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南新双龙建材有限公司在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南新双龙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63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4570元,由原告龙南新双龙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