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与盛高丰、浙江宁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226民初7152号
原告:***,男,197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宁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旭,宁海县云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盛高丰,男,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告:浙江宁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联合区域皇冠大厦14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11190744D。
法定代表人:盛高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为与被告盛高丰、浙江宁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盛高丰归还原告代偿款3566727.43元,并支付利息(自2019年12月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被告浙江宁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20年1月15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旭、被告盛高丰、浙江宁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盛高丰答辩称:对原告诉请的代偿款及利息认可,无异议。
被告浙江宁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答辩称:涉案贷款是用于公司经营,对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异议。
本院经审理认定:
2016年8月24日借款人盛高丰与贷款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县支行签订《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自2016年8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23日借款人可以在500万元的借款额度内向贷款人申请借款,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务最高余额为500万元,***、马琼华提供抵押担保。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原告于2019年10月23日偿还涉案贷款20万元。2019年11月21日,被告盛高丰向原告出具《还款保证书》,承诺因其企业经营需要,贷款到期,先由***偿还该笔到期贷款,盛高丰保证在2019年12月5日前归还,并由浙江宁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如逾期不归还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浙江宁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予以盖章。原告于2019年11月26日偿还涉案贷款50万元,同年11月29日偿还涉案贷款140万元,同年12月2日原告偿还涉案贷款166727.43元,当日原告偿还涉案贷款130万元。原告为被告偿还贷款合计3566727.43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盛高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担保垫付款3566727.43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3566727.43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9年12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浙江宁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盛高丰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35334元,减半收取1766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盛高丰、浙江宁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盛高丰、浙江宁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审 判 员 柴学勇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代书记员 林巧莹
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
一、发生法律效力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履行期限过后拒不履行的,一律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报告财产令送达后拒绝报告或报告不实的,一律采取司法拘留或罚款措施;被执行人不积极履行的,一律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会同公安、工商、银行、证券、组织人事、房管、民航、铁路等部门启动的执行联合信用惩戒机制,具体包括: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或支持;限制担任公司高管;限制招录为公务人员;限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限制入伍服役;限制授予文明单位;限制从事特殊市场交易;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限制在星级酒店食宿旅游度假;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限制出境;扣押车辆等措施。
三、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或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或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将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等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