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成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宁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902民监4号

原审原告:福建成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莲东北路****。

法定代表人:苏振渊,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浙江宁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联合区域皇冠大厦**。

法定代表人:盛高丰,执行董事。

原审原告福建成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浙江宁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2016)闽0902民初83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细松

审 判 员 郑雪娟

审 判 员 孙锦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谢 梦

书 记 员 林文燕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