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成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宁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6)闽0902民初836号
原告福建成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宁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余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法定代表人盛高丰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爆破工程施工协议》,系双方自愿订立,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认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仅完成合同约定的土石方总量80万立方米中的488462.2立方米,工程款为2747599.88元,但原告已向被告支付工程款3997408元。因而,被告对原告多付工程款应予返还,同时,还应偿付资金占用期间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因此,原告诉请,予以支持。被告浙江宁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到庭,予以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二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0月8日,原、被告就位于福建省××××漳湾镇下塘村“联德联维填海造地工程石方爆破施工”项目签订了《爆破工程施工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爆破工程量,按施工土石方总量80万立方米为准,所含石方量承包量,超出总量部分双方另行协商增补价款,减少部分按实际增减(爆破地面高程不能低于黄海高程5.5米);爆破完颗粒应小于80×80×80公分;按双方现场实测地块图暴破施工土石方总量80万立方米为准,所含石方量被告承包施工,施工价款总额包干为450万元,即5.625元/立方米;具体包含评诂费、设计费、施工机械、火工品及运输、仓库及监理人工费。合同签订后,被告依约进场施工,2014年4月12日,双方就被告于2012年10月至2013年8月31日期间所完成爆破工程工程量进行结算,确认被告实际完成合同项下爆破工程量为473462.2立方米、已爆破未挖运石方量为1.5万立方米,合计石方量为488462.2立方米,被告实际完成石方量价款为2747599.88元(488462.2立方米×5.625元/立方米=2747599.88元)。期间,原告已向被告支付工程款3997408元。
被告浙江宁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退还原告福建成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249808.12元,并偿付资金占用期间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自2016年5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上诉案件受理费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蒋俐兴 人民陪审员  陈 忠 人民陪审员  林振功
书 记 员  陈巧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