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宁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305执3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11月29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浙江宁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联合区域皇冠大厦1408室,组织机构代码MA8FXP0DX。
法定代表人:盛高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宁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305民初1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080000元、受理费及保全费8360元、执行费232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宁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宁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申报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宁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宁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仅有少量存款已被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浙江宁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工商股权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根据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称被执行人浙江宁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在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有工程款的收入,本院已向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被执行人浙江宁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在你单位的工程款收入749248元,转入本院账户,目前尚未有款项提取到位。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21年10月28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宁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宁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和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没有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宁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305执39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吴志法
审判员倪新克
审判员章渊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