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26执7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被执行人:浙江宁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联合区域皇冠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11190744D。
法定代表人:盛高丰。
被执行人:盛高丰,男,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宁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等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和解长期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226执79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章琴琴
审 判 员 朱黎明
审 判 员 葛昊明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代书记员 王耀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