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成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宁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902执2461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成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莲东北路3号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157830694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宁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联合区域皇冠大厦14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11190744D。
法定代表人:盛高丰,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成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宁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浙江宁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浙江宁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经过调查,目前被执行人浙江宁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其名下无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浙江宁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表示同意终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控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控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