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16民初12866号
原告:重庆永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210号D-14-18号,组织机构代码74531378-1。
法定代表人:魏民
被告:重庆赛迪重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永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赛迪重工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永长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永长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永长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4.00元,减半收取317.00元,由原告重庆永长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