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先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常德正发建材制品有限公司与某某重庆先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8民初25821号
原告:常德正发建材制品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周家店镇荷花村八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3MA4M4TPT1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59年2月6日出生,汉族,常德正发建材制品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先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惠工路196号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3436277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告常德正发建材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先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常德正发建材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德正发建材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德正发建材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88元,减半收取5644元,由原告常德正发建材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黄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