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先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充市高坪区鑫旺建材租赁站、重庆先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25财保10号

申请人:南充市高坪区鑫旺建材租赁站,经营场所: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现代物流园南鑫国际建材物流城三区42幢1层12号。

经营者:李龙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浩,四川辽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先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惠工路196号2-1号。

法定代表人:梅冰艳。

申请人南充市高坪区鑫旺建材租赁站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先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南坪支行账号3100××××7244上存款340000元。申请人南充市高坪区鑫旺建材租赁站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其申请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充市高坪区鑫旺建材租赁站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以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以保函为南充市高坪区鑫旺建材租赁站申请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符合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先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南坪支行账号3100××××7244上存款34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2220元,由申请人南充市高坪区鑫旺建材租赁站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胡洋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周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