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先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威豪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先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92民初14088号
原告:重庆威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西园北街6号附10号11-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60P7U55Q。
法定代表人:梁国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红梅,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琥,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先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惠工路196号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3436277C。
法定代表人:梅冰艳,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威豪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先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原告重庆威豪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免、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威豪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刘俊杰
书记员吕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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