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先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重庆市北碚区远瀚科技城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9民初5498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12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重庆市北碚区远瀚科技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新茂路1号(自贸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60ELE27Q.
法定代表人:陶坤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芳维,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重庆远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和睦路74号负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77179009D。
法定代表人:何鹏,总经理。
第三人:重庆先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惠工路196号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08203436277C。
法定代表人:梅冰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刚,该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重庆市北碚区远瀚科技城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远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先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6月22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卫珊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周理论
书 记 员 潘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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