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执43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重庆先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南坪街道惠工路195号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振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洞庭生物科技园湘西北生物与科技产业孵化园4#、5#、7#标准化厂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苏州高迈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东旺路8号6幢2楼2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先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高迈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重庆先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7执4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执行员 彭珊珊
执行员 刘 鹏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