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企裕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重庆先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3民初7713号
原告:重庆企裕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香榭街80号附3号2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305260719A。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舟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舟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先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惠工路196号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3436277C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原告重庆企裕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先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原告重庆企裕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企裕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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