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先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协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3民初10770号之一
原告:重庆先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惠工路196号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3436277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街道凯德东路80号1幢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60BJCL86。
法定代表人:陶坤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重庆协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朝千路99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09355044F。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西藏那曲市色尼区。
第三人:重庆市渝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公园北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50089681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原告重庆先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协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重庆市渝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立案后,原告重庆先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先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先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先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六日
书记员 王 倩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