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元坤园林有限公司

重庆市开州区林业局与重庆市元坤园林有限公司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渝0101行审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开州区林业局,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安康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4008646391Q。
法定代表人:肖仁海,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权峰,系重庆市开州区林业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华,系重庆市开州区林业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重庆市元坤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文峰南山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753098567U。
法定代表人:徐长明,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开州区林业局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开州林罚决[2019]第100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21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重庆市开州区林业局称:我局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2019年12月2日查获重庆市元坤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坤园林公司)于2009年11月在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中吉社区6组(小地名:魁星楼)擅自改变林地用途2416平方米,用于修建房屋、公路。元坤园林公司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我局根据前述规定对元坤园林公司作出了开州林罚决[2019]第100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1、限期2020年1月1日前恢复原状(撤出非法占用林地上的建筑物或附属设施及破除硬化路面等,达到林业生产条件后栽种树木或种植植被进行复绿);2、擅自改变林地面积:防护林1915平方米×15元/平方米=28725元、商品林501平方米×10元/平方米=5010元,共计33725元,大写:叁万叁仟柒佰伍拾元整。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该处罚决定书于2019年12月2日送达(张贴、邮寄)。迄今为止,元坤园林公司对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2416平方米未作出任何恢复以及缴纳罚款,对林业行政处罚决定既不依法申请复议,也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特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
经审查查明,重庆市开州区林业局对元坤园林公司作出开州林罚决[2019]第100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于2019年12月2日向元坤园林公司进行了送达。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按前述法律规定,重庆市开州区林业局应当于2020年9月2日前申请执行开州林罚决[2019]第1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2021年1月6日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开州区林业局要求强制执行开州林罚决[2019]第100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复议。
审 判 长 许仕钰
审 判 员 王 翔
审 判 员 程红兵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方 莉
书 记 员 熊学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