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01民辖终5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岳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岳阳镇东大街209号十幢二单元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157962687X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四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85号12A-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069796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安岳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9)*0106民初243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安岳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移送重庆市*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关于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重庆市*北区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原审法院对此已经充分论述,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劲松
审判员***
审判员谢平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杨燕
书记员谭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