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4民初1218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11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男,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重庆四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小新街85号12A-4。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与***、重庆四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本案的管辖权存在问题,于2020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