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四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永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四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审理笔录 (第1次)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26001号   
 
原告:***,男,199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兆峰,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四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新街85号12A-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069796D。
法定代表人:张勇。
被告:四川永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交大路260号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33164363L。
法定代表人:邹新亚。
被告:重庆远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天龙路8号2幢商业1至商业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733C7U。
法定代表人:李雪峰。
原告***与被告重庆四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永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远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余大勇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法 官助 理     王  京
书  记  员     杨蕙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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