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四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四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6民初12131号 原告:重庆四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新街**12A-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069796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源衡泰(两江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四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重庆四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立即归还代偿款42万元,银行账号被保全资金损失205359.47元,律师代理费1万元,开票损失124380.01元(该损失是我方根据和解协议向重庆市璧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发票缴纳的税费),并以42万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4年10月30日与被告***签署内部项目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被告负责重庆璧山***一期2-1#、2-2#楼精装修工程、体验馆工程、别墅2-64栋1-l、2-65栋1-l精装样板房室内装修及黔江***152栋G165T样板房精装工程。后双方就维修费用及工程款支付产生纠纷,重庆璧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索赔金额为296万元。经过原告与重庆璧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多次协商,最终达成一致,原告退还工程款420000元,再开具350万元工程发票。被告***在双方协商过程中签署承诺书,承诺如果原告代为支付赔偿费用或退还工程款,被告夫妻二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支付款项后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原告向我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准指定重庆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复函》(法[2014]221号)的规定,本院辖区内的一审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应由重庆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因此,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当移送重庆铁路运输法院处理。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