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春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春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执23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江津区。
被执行人:***,男,196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江津区。
被执行人:重庆春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杜市镇胡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33984641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春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渝0116民初69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重庆春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代偿款641,02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预交诉讼费5,10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春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重庆春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经查,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春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2年6月27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2年6月27日,被执行人***、重庆春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代偿款641,02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预交诉讼费5,106元。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渝0116执232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程 鹏
审 判 员  李 伟
审 判 员  黄双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黄劲松
书 记 员  黄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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