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6民初22111号
原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
代表人:***,男,汉族,1978年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重庆春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杜市镇胡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339846414。
法定代表人:蔡春伦。
本院在审理原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被告重庆春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邹胜翔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范紫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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