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康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合川区康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金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17执2160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康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雷秋稔,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金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唐多全,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康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金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作出(2019)渝0117民初77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重庆市合川区康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金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9日签订的《合川太和商业城项目一期工程五标段工程施工补充合同》;二、由被告重庆金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原告重庆市合川区康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230万元,并以此为基数,从2014年11月5日起至2019年1月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受理。
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被执行人财产举证表、执行风险提示书,要求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告知执行风险。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通过“公安信息查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信息,本院依职权查封了被执行人重庆金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合川区多套房产,因均系轮候查封,本案无处置权;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股权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股权信息。
2019年6月27日,本院再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控,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财产查控情况,本院已告知了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相关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电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债权依法应当予以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该财产是否符合处置的条件。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依职权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因均系轮候查封,本案无处置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渝0117执216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道兵
审判员  李 林
审判员  李必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肖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