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康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合川区康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将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渝0117民初8013号
原告:重庆市合川区康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双龙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203607849P。
法定代表人:雷秋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中海,男,1967年2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项目负责人,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重庆将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将军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0093284830。
法定代表人:谢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阳,男,196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总经理,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重庆市合川区康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佳建司)与被告重庆将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将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佳建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中海,被告将军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康佳建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工程进度款170万元;2.本案受理费、评估费、执行费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3年7月5日将合川区三汇镇汽车站建设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建设,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双方约定进场施工,但被告未按照双方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及利息,截止2016年12月20日,被告尚欠原告工程进度款总计511万元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2018年1月19日原告提起诉讼,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受理并立案,后经原、被告双方庭外调解谈合,原告撤回起诉。但被告至今仍未按双方和解兑现付款承诺。根据原告了解的情况,目前要求被告全额支付工程进度款有些困难。考虑再三,原告本次诉讼只要求被告暂时支付170万元工程进度款,以解决原告项目欠款。
被告将军公司辩称,原被告于2013年7月5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将自有营业用房三汇汽车站的土建工程承包给原告修建。2013年7月15日,双方再次签订《合川区三汇镇汽车站建设工程承包补充协议》。由于原告的准备工作不充分,致使工程断断续续,时时停工。原告提出要求先行支付工程款,被告坚持按《补充协议》的规定分期分段付款,不同意先行付款。到现在为止,已给付工程款5228312元。由于原告一再延误竣工日期,该工程至今没有通过工程验收,导致被告无法搬迁至三汇汽车站经营,已造成公司巨大损失。
综上所述,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应当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履行。被告已按《补充协议》的约定分期给付了工程款,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应当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7月5日,原告康佳建司与被告将军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将军公司将其“合川区三汇镇汽车站”项目工程承包给康佳建司施工。工程内容:基础、主体、装饰装修、暖通等;承包范围:地基与基础、主体、楼地面、屋面、室内外装饰装修、给排水、雷电、暖通等除电梯和消防外施工图包含的全部内容。合同价款:14500000元。该合同还对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
2013年7月15日,原被告又签订了《合川区三汇镇汽车站建设工程承包补充协议》。
该补充协议第七、八、九条约定:工程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5日内,乙方(原告)须向甲方(被告)提交工程履约保证金72万元。履约保证金到账后,合同生效。工程款支付方式,合同暂定价1500万元。工程款支付方式:(1)完成至主体二层结构完,7日内支付进度款为200万元;(2)完成至主体四层结构完,7日内支付进度款为200万元;(3)完成至主体完工(含屋面构筑物),7日内支付进度款为:300万元;(4)室内外装饰装修完工(含二次结构),7日内支付进度款为:200万元;(5)预验收合格支付200万元;(6)综合竣工验收支付200万元,余款在扣除工程总造价的3%作为质保金后三个月内付清,质保金在综合竣工验收合格日起2年无息返还。说明:每次拨款时,收款方必须向支付方出据发票,应付而未付工程款,综合验收前按月息1%计息,综合竣工验收后按月息1.5%计息。履约保证金的退还:主体结构完工7日内退还72万元。
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对涉案工程进行了施工,工程于2016年12月20日完工,但至今未进行竣工验收。
2019年9月,原告以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为由,向本院起诉,其诉请如前。
审理中,原告举示了《合川区三汇镇汽车站建筑工程施工结点完成时间及付款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载明:“一、2014年6月10日完成主体四层结构施工,共计应付工程款400万元,实际支付220万元,欠付180万元。二、2014年10月10日,完成主体工程施工(含屋面构筑物),应付资金累计772万元(含应退履约保证金72万元),实际累计支付340万元,累计欠付432万元。三、2016年11月完成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含二次结构),应付资金累计972万元,实际累计支付(含项目部借支)461万元,累计欠付511万元”。该情况说明上有被告方派驻的工程师李建强签字,注明“完成施工内容节点属实”,被告加盖了公司公章。同时还有监理公司人员签注“进度情况属实”。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另查明,截至原告起诉时止,被告已付原告工程款5078312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合川区三汇镇汽车站建设工程承包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完成了涉案工程的施工,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被告在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完工(含二次结构)后应支付原告工程进度款900万元,并退还履约保证金72万元,共计972万元,但被告至今才只支付了5078312元,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应付工程进度款中的170万元,其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重庆将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合川区康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进度款17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00元,减半收取10050元,由被告重庆将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晓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