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康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蕴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合川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7民初748号
原告:**,男,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重庆蕴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草街镇玉龙村8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572144798T。
法定代表人:郭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康,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炜迅,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双龙街,组织机构代码20360784-9。
法定代表人:雷秋稔,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重庆蕴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合川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池 海
人民陪审员 周 枫
人民陪审员 汪 洋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刘春云
书 记 员 朱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