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驰物资经营部与重庆渝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32626号
原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驰物资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火炬达到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901600248247。
经营者:郑伟龙,男,198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忠,重庆迪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玲,重庆迪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渝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6号南坪大厦B栋3楼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22096406W。
法定代表人:王建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军,重庆中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驰物资经营部与被告重庆渝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后,原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驰物资经营部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驰物资经营部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驰物资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驰物资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李 杰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小凤
书 记 员  李 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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