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2民初22573号
原告:**地,男,1983年11月11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县。
被告:**,男,1985年8月5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曲靖靖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益宁街道水寨社区御景花香5幢4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2MA6PEH855T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琴,云南唐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重庆渝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6号南坪大厦B栋3楼4-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22096406W
法定代表人:王建平。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志,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尚永,男,1977年5月25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原告**地与被告**、曲靖靖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渝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尚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地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地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地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余款25元退还原告**地。
审判员 刘 龙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邵睿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