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2民初16751号
原告:***,男,1988年7月25日出生,傈僳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正业,云南丰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2MA6PEH855T。
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益宁街道水寨社区御景花香5幢47号。
法定代表人:曾瑜,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职务。
被告:重庆渝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22096406W。
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6号南坪大厦B栋3楼4-1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平,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职务。
被告:曾瑜,男,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诉被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渝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杨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佐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