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1026执237号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柞水分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柞水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4月1日作出的(2022)陕10民终49号民事判决书及柞水县人民法院2021年11月9日作出的(2021)陕1026民初6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355766.81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3月6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支付鉴定费20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7349元、**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在收到本院执行通知书后,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缴纳案款445000元,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共计422905.83元,包括:1、工程款355766.81元;2、上述工程款的利息29313.70元(以355766.8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3月6日开始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2022年5月17日止);3、鉴定费20000元;4、应由被执行人负担的一审案件受理费7349元;5、**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0476.32元。本案执行费5537元,被执行人已向本院缴纳。对于多余的16557.17元,本院已退还给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收到案件款后给本院出具了书面结案证明,证明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2020﹞21号】第64条(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1026执23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5月31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