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柞水分公司

上诉人某某与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柞水分公司(以下简称柞水电信公司)、被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分公司(以下简称商洛电信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10民终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陕西省柞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沣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柞水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柞水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法定代表人:范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柞水分公司(以下简称柞水电信公司)、被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分公司(以下简称商洛电信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柞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陕1026民初169号民事判决后,***、柞水电信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柞水县人民法院(2020)陕1026民初16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柞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预交的818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柞水分公司预交的818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叶 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闫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