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某与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柞水分公司(以下简称柞水电信公司)、被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分公司(以下简称商洛电信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10民终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陕西省柞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沣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柞水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柞水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法定代表人:范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柞水分公司(以下简称柞水电信公司)、被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分公司(以下简称商洛电信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柞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陕1026民初169号民事判决后,***、柞水电信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柞水县人民法院(2020)陕1026民初16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柞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预交的818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柞水分公司预交的818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叶 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闫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