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广西南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922民初4781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8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 被告广西南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清秀区长湖路**长湖景苑**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广西南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2 本案受理费2087元,减半收取104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 波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