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922民初4781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8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
被告广西南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清秀区长湖路**长湖景苑**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广西南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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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受理费2087元,减半收取104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 波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