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县第六建筑工程公司

执行申请执行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鹿寨县第六建筑工程公司、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与被执行人衡阳市三尚元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422执15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12月2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
申请执行人**,女,198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0月18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
申请执行人***,女,1959年11月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申请执行人鹿寨县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鹿寨县。
申请执行人***,女,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柳州市城中区。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鹿寨县。
申请执行人***,女,194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武县。
以上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衡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衡阳市三尚元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鹿寨县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衡阳市三尚元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鹿寨县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衡阳市三尚元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了协议,申请执行人**、***、**、**、***、**、鹿寨县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衡南县人民法院(2020)湘0422执1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