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县第六建筑工程公司

执行申请执行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鹿寨县第六建筑工程公司、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与被执行人衡阳市三尚元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422执1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12月2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
申请执行人**,女,198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0月18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
申请执行人***,女,1959年11月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申请执行人鹿寨县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鹿寨县。
申请执行人***,女,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柳州市城中区。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鹿寨县。
申请执行人***,女,194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武县。
以上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衡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衡阳市三尚元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4民终27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衡阳市三尚元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衡阳市三尚元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5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300000元,利息918986,律师服务费损失及诉讼保全保险费损失51400元;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212073元,律师服务费损失及诉讼保全保险费损失11861元;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141382元,律师服务费损失及诉讼保全保险费损失7907元;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00000元,利息282765元,律师服务费损失及诉讼保全保险费损失15815元;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353456元,律师服务费损失及诉讼保全保险费损失19769元;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900000元,利息636221元,律师服务费损失及诉讼保全保险费损失35584元;偿还申请执行人鹿寨县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141382元,律师服务费损失及诉讼保全保险费损失7907元;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141382元,律师服务费损失及诉讼保全保险费损失7907元;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70691元,律师服务费损失及诉讼保全保险费损失3953元;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600000元,利息424147元,律师服务费损失及诉讼保全保险费损失23723元;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353456元律师服务费损失及诉讼保全保险费损失19769元。(所有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2月23日,后续利息仍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欠付本金全部偿清之日止)但被执行人衡阳市三尚元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衡阳市三尚元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18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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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