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422执15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12月2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
申请执行人**,女,198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0月18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
申请执行人***,女,1959年11月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申请执行人鹿寨县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鹿寨县。
申请执行人***,女,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柳州市城中区。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鹿寨县。
申请执行人***,女,194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武县。
以上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衡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衡阳市三尚元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鹿寨县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衡阳市三尚元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5月27日以(2019)湘0422执保17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衡阳市三尚元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座落于衡南县的房屋。现因被执行人衡阳市三尚元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查封之前已将该房卖给他人,向本院申请解除查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衡阳市三尚元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衡南县房屋的预售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