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202民初228号
原告南宁市世源冷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厢竹大道63号副楼5楼517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37626403K。
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朝晖,广西颂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西颂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昶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东环路北延长线东侧三产用地B地块双拥大道东侧河东新村商贸城京东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85987305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西金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锦,广西金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市世源冷气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西昶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22日及2020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宁市世源冷气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广西昶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审案件受理费12823元(原告南宁市世源冷气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6411.5元,由原告南宁市世源冷气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何丽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