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2民终23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昶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19号锦和花园3号楼2单元2层321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85987305Q。
地址变更:柳州市东环路北延长线东侧三产用地B地块双拥大道东侧河东新村商贸城京东酒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金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宁市世源冷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厢竹大道63号副楼5楼517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37626403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颂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朝晖,广西颂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西昶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昶林酒店)因与被上诉人南宁市世源冷气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世源冷气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6)桂0202民初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程序中因故未能对涉案工程进行鉴定,基本事实未能查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6)桂0202民初3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西昶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39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陈愿
审判员古龙盘
审判员*枚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