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世源冷气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昶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市世源冷气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2民终23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昶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19号锦和花园3号楼2单元2层321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85987305Q。
地址变更:柳州市东环路北延长线东侧三产用地B地块双拥大道东侧河东新村商贸城京东酒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金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宁市世源冷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厢竹大道63号副楼5楼517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37626403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颂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朝晖,广西颂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西昶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昶林酒店)因与被上诉人南宁市世源冷气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世源冷气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6)桂0202民初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程序中因故未能对涉案工程进行鉴定,基本事实未能查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6)桂0202民初3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西昶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39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陈愿
审判员古龙盘
审判员*枚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娴